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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黄伟燕

  被告人黄某,原系 N 银行 L 支行 J 营业所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三万多元归个人使用,还违规批贷给陈某文 48 笔 92 万元,郑某 15 笔 92 万元。 L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及违法发放贷款罪,向 L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律师接受委托,认真地分析全部的卷宗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被告人黄某违规放贷的对象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或其他法人,目前,该两名借款的自然人还活着,而且其中一名还有大量的债权在外面即将收回,其本人亦愿意在收回债权之后即偿还银行的债务(在案卷的有关笔录中反映的很清楚)。其次, L 支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起诉该两名债务人,既然没有起诉,怎么能断定这些贷款就无法追回呢?又凭什么认定这些贷款属于损失了呢?第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分为五类,最后一类为损失,损失的定义是“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可能的法律程序仍然无法追回或只能追回很少一部分的,为损失”。在本案中, L 支行的作为明显不符合这个条件,连最起码的起诉措施都还没有采取!从这个角度来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黄耀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话,那么对被告人黄某是极为不公平的。据此,黄律师 向法院提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该案现有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人黄某发放的贷款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故被告人黄某发放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辩护观点。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2003 年 12 月, L 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其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服判,检察机关不予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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