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 17 岁,被控因邻里纠纷持菜刀故意砍伤被害人杨某手掌(经鉴定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达到重伤标准)。孙某归案后一直否认其持刀伤人的事实,其父母亦拒绝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律师接手该案后,分析全案的证据,发现虽然被告人不认罪,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孙某持刀故意伤害的事实,如果拒不认罪,则量刑可能较重。本律师会见孙某过程中,阐明利害关系,最终被告人如实陈述了案情,并提出在庭审时认罪及赔偿被害人损失。本律师又及时跟孙某父母联系,经充分沟通后,孙某父母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认了有关犯罪事实,本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并提出孙某是未成年人,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 建议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经过多次的协调工作,被告人的家长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及时赔付了被害人的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黄伟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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